(2015)梁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韩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高某。被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韩某甲、韩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长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子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