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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韩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高某。被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韩某甲、韩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长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子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