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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霞与被告李世鑫、王小华、王宏伟、刘亚利、李志华、何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755号原告赵文霞,女,生于1968年11月2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丽华巷东2排9号,无固定职业。被告李世鑫,男,生于1976年6月1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二里畔玉景湾小区2号楼1502室,无固定职业。被告王小花,女,生于1979年7月2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李世鑫之妻。被告王宏伟,男,生于1978年2月2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东沙中阳南路东2排13号,无固定职业。被告刘亚利,女,生于1979年6月1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宏伟系之妻。被告李志华,男,生于1978年10月1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配件公司家属院3单元201室,无固定职业。被告何拉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志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霞与被告李世鑫、王小华、王宏伟、刘亚利、李志华、何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霞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霞撤回起诉。已缓交的案件受理费14730元,免收。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