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庞拴虎与刘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拴虎,刘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庞拴虎,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平罗县。被告刘强,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拴虎与被告刘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刘强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拴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庞拴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昕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