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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梁志军与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99号原告:梁志军。委托代理人:闫晓云,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社区南街27号,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中心花园b2栋1501号。法定代表人:刘炳志,总经理。原告梁志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梁志军负担。审判员周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李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