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恒与被告袁鑫淼、王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袁鑫淼,王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张恒,男,1930年5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越平,女,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被告袁鑫淼,男,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玲,女,1956年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诉被告袁鑫淼、王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恒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鑫淼、王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恒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鑫淼、王玲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恒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陈小琴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