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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谷雨与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谷雨,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锐,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92号原告:张谷雨,男,1967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姚文根、石宗仿,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法定代表人:曹文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秀海、解伟,公司员工。被告:陈锐,男,1969年1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凤台县。被告: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王炳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谷雨诉被告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锐、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谷雨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对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谷雨撤回对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