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小彬、张毛友申请执行闫梦雨、闫金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彬,张毛友,闫梦雨,闫金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彬,男,生于1996年6月29日,汉族,住鹿邑县王皮溜镇张楼行政村(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张毛友,男,生于1972年5月25日,汉族,住址同上,村民。被执行人闫梦雨,女,生于1997年6月8日,汉族,住鹿邑县王皮溜镇闫湾行政村(村),村民。被执行人闫金让(又名闫金尚),男,生于1967年2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村民,系闫梦雨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鹿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闫梦雨、闫金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金让(又名闫金尚)所有的在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皮溜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岳 超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