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执指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王立军,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指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涨海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负责人程才,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军,经理。被执行人王立军。第三人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作出(2014)乐执指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但第三人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第三人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