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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湖北联乐床具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联乐床具集团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联乐床具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涛。关于湖北联乐床具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嘉鱼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刘涛下落不明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案件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嘉鱼民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游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