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齐炳泉与付刚强、傅景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炳泉,付刚强,傅景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齐炳泉。被执行人:付刚强。被执行人:傅景栋。申请执行人齐炳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刚强、傅景栋寻衅滋事人身损害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寿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炳泉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寿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罗志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洪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