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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国利与辽宁卓越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第四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利,辽宁卓越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第四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1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利,男。委托代理人:王帅,辽宁信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卓越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雅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梅,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市沈河区第四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杨敏杰,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支沛然,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国利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庆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明宇、刘波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国利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国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国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国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庆利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