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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伊犁鹏宇彩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龚文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伊犁鹏宇彩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文斌。本院受理关于伊犁鹏宇彩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龚文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调查了被执行人龚文斌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龚文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鹏宇彩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龚文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玉 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伊力夏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