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志平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平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榆刑一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平,又名李二小,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榆次区居民,无业,住榆次区。1996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2月4日被释放。2012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在逃,2015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以(2013)榆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对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志平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李志平于2015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本案中止审理的情形已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被告人李志平恢复审理。审判长  原琳琳审判员  柴富恒审判员  贾军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