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曰松与王庆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曰松,王庆军,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714-2号原告:马曰松。被告:王庆军。第三人: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奚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曰松诉被告王庆军、第三人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曰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曰松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波审 判 员 张志红人民陪审员 崔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