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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曰松与王庆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曰松,王庆军,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714-2号原告:马曰松。被告:王庆军。第三人: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奚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曰松诉被告王庆军、第三人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曰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曰松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波审 判 员  张志红人民陪审员  崔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