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红汇物管诉徐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民和苑小区C栋,组织机构代码:77532231-2。法定代表人李安富。委托代理人唐永贵,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宽华,男,住遵义市人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