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仁宝、张永帅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8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经双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经双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廷、姜焕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双城市朝阳乡胜丰村二泡子屯东侧公路上,碰见被害人郭某某(男,42岁)、王某某(男,32岁)驾驶一辆银灰色微型车路过时,刘某某自认为是报赌的车,将微型车堵住,刘某某、张某某用杨木棒将车辆砸毁后(价值人民币2211元),又用杨木棒、拳脚将郭某某耳部打伤,王某某右颜面部、右肘部擦伤,二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经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未构成残。经侦查,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均自愿认罪,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双城市朝阳乡二泡子屯放完赌局后租用李某甲的奇瑞轿车,车内有刘某某、张永富、杨某甲乘车欲去双城市前进乡吃饭,在途经该屯东侧公路时,碰见郭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微型车,车内有其朋友王某某,二人去该乡胜丰村收水稻并向张某某等人打听是否有卖水稻,刘某某说:“这个屯子没有卖水稻的”,郭某某等人开车继续前行,李某甲驾车往前进方向行驶,突然张某某说:“不对劲,这台车好像是报赌的”,于是让李某甲将车调头追赶微型车,两车在二泡子屯东侧再次相遇,张某某让李某甲把郭某某的车别住,张某某下车问郭某某是干什么的,并随手在地上捡起两根杨木棒,给刘某某一根,二人将郭某某的微型车砸坏(价值人民币2210元),又用杨木棒、拳脚将郭某某、王某某打伤,后张某某又让李某甲向郭某某、王某某要身份证件,李某甲将二人的行驶证、户口本拿给张某某看后,张某某给郭某某200元钱修车,郭某某没要,开车就跑,张某某让李某甲开车追赶,没有追上。后郭某某、王某某报警。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的损伤程度,经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未构成残。案发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0元,取得谅解。2015年1月23日、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信息表、立案信息表、嫌疑人基本信息表、嫌疑人抓获表,证实2012年2月18日下午15时许,双城市韩甸镇村民郭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微型车行驶在朝阳乡胜丰村二泡子屯东侧被他人用木棒将车砸坏后,又被打伤,要求公安机关查处。2015年2月13日、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我有一台奇瑞轿车,2012年2月18日下午3点多,朝阳乡二泡子张某某在朝阳乡二泡子屯放局(以推牌九形式赌博)抽红。当时张某某雇我的车还有他们屯的刘某某在屯子外放哨,怕有抓赌的,在2012年那天下午3点多钟,张某某放的赌局就散了,我开车接着张某某,还有张永富、杨某甲、刘某某我们几个就要去双城市朝阳乡胜前村吃饭,我们刚走到二泡子屯东侧时就从对面来一台银灰色微型车,我们刚走到对面,这车就停下了,司机问我们这个屯有没有卖水稻的,刘某某说我们这个屯没有卖水稻的,之后微型车走了,我就开车拉着张某某他们几个继续往前走,我们的车还没走到朝阳乡胜丰村谢岗子屯,这时张某某就说不对劲,这台车好像报赌的,张某某说完,就让我把车调头回去找这台车问到底是干嘛的,之后我们就开车往回找,到朝阳乡二泡子屯东侧看见这台车从二泡子屯出来,张某某就让我把微型车别住,然后张某某、我还有刘某某就下车了,张某某问微型车司机是干嘛的,司机也下车了,直接就跟张某某说:“我们干嘛的你们管这个的”,随后张某某就跟司机动手打起来了,正在打的同时,坐在微型车副驾驶的那个人也就随后下车了,因为当时在我们附近地上有杨木棒子,随后张某某从地上捡起两个杨木棒子直接就给刘某某一个,张某某拿一个他俩就跟车上的那两个人打起来了,当时他俩把车上的那两个人打倒在地,随后他俩又用手中的杨木棒子把那两个人驾驶的微型车给砸了,随后张某某又让我把他们的行车证拿过来看看他们两个人到底是干什么的,我就去那两个人车上把行车证,还有车上的户口本拿过来,张某某看完也没说什么,直接从衣服兜里拿出二百元钱让那两个人去修车,那两个人也没要这个钱上车开车就走了,车机盖子还有风挡玻璃砸了。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陪我丈夫张某某来派出所投案。4、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2月18日我开我的微型面包车接着我的朋友王某某下去收购稻子,3点多钟时,我俩开车来到朝阳乡二泡子屯,到屯东头那,有个黑色轿车用大灯晃我们,我就将车停下了,从轿车上下来5个人,问我俩是干啥的,我说我俩是收稻子的,那边的人就说这屯子没有稻子,我说我俩想到河那沿(河南沿)看看,不知道从哪能过去,那几个人也没告诉我俩,我俩就倒回来了,走到二泡子屯东头时,那辆黑色轿车就把我的车别住了,我俩问怎么回事,那几个人中有指着我朋友王某某说:“就是他报赌”,说着从车上下来5个人,其中有两个手里拿着木棒子,用棒子砸我车,又将我俩从车上拽下来拳打脚踢的,我说我俩就是收稻子的,不是抓赌的,后他们让我把身份证拿出来,我就把我随身带的户口和驾驶证拿了出来,他们看完后就给我了,他们说给你拿200元钱,你自己修车吧,我说我不要你们钱,这5个小子又上来对我俩一顿打,后来我就开车拉着王某某跑了,这几个小子开车在后边追,我俩跑过一个屯子时,那台黑轿车就不追了。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从车上下来5个小子,其中有个指着我说,就是他报赌的,于是这几个人上来就用木棒子打我们的车,还将我俩从车上拽下来打,其中有个小子用棒子朝我打,我用胳膊一挡,棒子打折了,后来他们就给200元钱修车,我朋友郭某某说不要钱,这几个小子上来又对我俩一顿打,后郭某某开车拉着我跑了,他们开车还追了一段没追上,我们就报案了。6、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2月18日下午3点多钟,我去朝阳乡胜丰村二泡子屯回永发屯时乘坐李某甲的黑色奇瑞轿车捎脚,李某甲开的车,我坐车右后座,张某某坐副驾驶,胜城村的孙大伟和二泡子屯的张永富坐我左侧,当时他们几个要去吃饭,我搭他们车回家才让我上他们的车的,张某某(张老六)是放局的,就张某某和李某甲下车了,张某某动手了,李某甲没动手,张某某找来在村口站着的刘某某,刘某某动手打了,他们从地上捡的木棒先砸微型车左侧玻璃,他们把车上的两个人拽下来打这两个人,连吵带打能有十分钟时间,我们车上的人都不知道为啥打人,后来打完人后,听张老六说他们是报赌的,才打的他们。7、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郭某某伤势情况。8、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郭某某“双耳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未构成残,伤后两个月医疗终结;被害人王某某“右颜面部皮擦伤,右肘部皮擦伤”属轻微伤,未构成残,伤后两周医疗终结。9、鉴定文书的补充说明,证实被害人郭某某伤势程度为轻微伤。10、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郭某某能从16张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证人李某甲;证人杨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能辨认出证人李某甲。11、被害人郭某某被砸坏车辆照片,证实车辆损坏情况。1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双城市超信汽车修理部明细表,证实被害人郭某某被砸坏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800元。13、双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价格鉴定明细表、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郭某某被砸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2210元。14、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李某甲、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0元。15、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身份情况。16、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一般。1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因本案被网上通缉。18、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我们屯张某某在朝阳乡二泡子屯放局(以推牌九形式赌博)抽红,当时张某某雇佣李某甲的车还有找我给他在屯子外放哨,怕有抓赌的,在2012年那天下午3点多钟,张某某放的赌局就散了,李某甲开车拉着张某某、我还有张永富、杨某甲我们几个就要去双城市朝阳乡胜前村吃饭,我们刚走到二泡子屯东侧时,就从对面来一台银灰色微型车,我们刚走到对面,这台微型车就停下了,微型车上的司机就问我们说:这个屯有没有卖水稻的,我就跟微型车上的司机说我们这个屯没有卖水稻的,之后这台微型车就走了,我和张某某坐着李某甲的车就继续往前进走,我们的车还没走到朝阳乡胜丰村谢岗子屯屯子外那,这时张某某就说不对劲,这台车好像报赌的,张某某说完,就让李某甲把车调头回去找找这台微型车问到底是干嘛的,之后我们就开车往回找这台微型车,我们刚走到朝阳乡二泡子屯东侧就看见这台微型车刚从二泡子屯里出来,张某某就让李某甲把微型车别住,之后那台微型车也停下来了,然后张某某、我还有李某甲就下车了,下车后张某某就问微型车上的司机是干嘛的,那台微型车上的司机也下车了直接就跟张某某说:我们是干嘛的你管这个的,随后张某某就跟那台微型车的司机动手打起来了,正在打起来的同时,坐在微型车上副驾驶的那个人也就随后下车了,因为当时在我们附近地上有杨木棒子,随后张某某从地上捡起两个杨木棒子他给我一个张某某拿一个我们俩就跟车上的那两个人打起来了,当时我俩把车上的那两个人打倒在地,随后我俩又用手中的杨木棒子把那两个人驾驶的微型车给砸了,随后张某某又让李某甲把他们的行车证拿过来看看他们两个人到底是干什么的,之后李某甲就去那两个人车上把行车证还有车上的户口本拿过来,张某某看完也没说什么,直接从衣服兜里拿出200元钱让那两个人去修车,那两个人也没要这个钱上车开车就走了。19、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我在屯子放局(推牌九形式赌博),2012年2月18日那天下午3点多钟,我放局时就在我们屯子东侧雇佣李某甲的车还有我们屯的刘某某在给我放哨,当时我们已经散了,不玩了,李某甲开车拉着我还有刘某某、杨某甲、张永富我们要去前进吃饭,刚走到我们屯东侧就过来一台微型车,这台微型车到我们跟前就停下了,那台微型车问我这屯子有没有卖水稻的,刘某某就跟那个司机说这个屯子没有卖水稻的,之后微型车上的那两个人开车就走了,我们也开车往前进去,在往前进走的途中我越想越不对劲,怀疑这两个人有可能是报赌的,我就告诉李某甲开车往回走,截住那台车问问到底是干啥的,我们刚走到我们屯东侧,这台微型车就从我们屯里出来了,刘某某就跟微型车上的人说:我都跟你说我们屯没有卖水稻的,你怎么还在我们屯晃悠,这时我也下车了,就听见那台微型车上的人跟刘某某说:操你妈的,我们在哪里走你管这事的,随后就从车上下来两个人把刘某某就打了,我看那两个人动手打刘某某我随后也就上去动手打那两个人,刘某某我俩把那两个人打倒后,刘某某我俩随后又从地上捡起两个杨木棒子,又开始砸他们的微型车,随后我又让李某甲把他们的行车证拿过来看看他俩到底是哪里的,李某甲上去就把车上的行车证还有户口本抢了下来,那两个人也没敢说什么,我看那两个人也不吱声了,我就从兜里拿出200元钱给那两个人让他们去修车,那两个人说不要我们的钱,之后上车开车就跑了,我看他们没要钱,开车走了我就挺来气的,随后又开车撵那台微型车,撵了一会没追上,我们就回前进吃饭。20、双城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可对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实施非监禁刑,并可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损坏财物,致二人轻微伤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贺人民陪审员 李丹人民陪审员 苗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范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