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曹福民诉曹恩惠、张凤云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福民,曹恩惠,张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曹福民,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曹恩惠,男,193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凤云,女,193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房屋产权过户问题不能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恩惠应协助申请人曹福民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法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刚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