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九龙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九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426号原告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法定代表人纪晓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智,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代表人李培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森,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栾宝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青岛九龙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籽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