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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新泉与汤杰生、汤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林新泉,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杰生,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奇昌,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新泉与被告汤杰生、汤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新泉撤回对被告汤杰生、汤奇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新泉负担。审判员蔡一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