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维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杨维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维红,个体工商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维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青代理审判员 孙 坚人民陪审员 沈斌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志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