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姚国成与苟宏亮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姚国成。被执行人苟宏亮。关于申请执行人姚国成与被执行人苟宏亮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镇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苟宏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国成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苟宏亮赔偿医疗费1.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苟宏亮正在服刑,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镇执字第3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苟宏亮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姚国成家中经济亦特别困难,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14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1)镇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姚国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的(2011)镇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