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水透与林家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透,林家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陈水透,男,194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家色,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透与被告林家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水透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水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水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9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收为人民币1474元,由原告陈水透负担。审判员 胡敬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陈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