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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高青华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华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华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号**#*号。法定代表人:耿迪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文化路**号。负责人:张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高青华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39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青华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