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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吴银山、邱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吴银山,邱琼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752号原告张淑兰,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银山,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邱琼兰,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淑兰与被告吴银山、邱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淑兰于同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兰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熹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