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怡与隋兰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怡,隋兰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205号原告:吴怡,女,汉族。被告:隋兰燕,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怡诉被告隋兰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怡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莹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