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丁军与周跃齐、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军,周跃齐,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丁军,居民。被告周跃齐,居民。被告王红,居民。原告丁军诉被告周跃齐、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辛晖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军、被告周跃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被告周跃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款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跃齐辩称,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属实,但现在无法一次性还清,希望分期还款。被告王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跃齐与被告王红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8日,被告周跃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未约定借款的期限及利息。后被告未能归还此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周跃齐答辩,借据、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跃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周跃齐出具的借款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红与被告周跃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被告周跃齐、王红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跃齐、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军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判员 辛 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志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