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3427号原告余某,女,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周某,男,汉族,住台湾省彰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长 颜莉丽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