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刘炳初、代耀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3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光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炳初。被执行人代耀东。被执行人刘炳焕。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申请被执行人刘炳初、代耀东、刘炳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法民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法民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生审 判 员 沈 非审 判 员 龚光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志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