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晨晖与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晨晖,刘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刘晨晖,工人。被告刘林,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晨晖与被告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晨晖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按原告刘晨晖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晨晖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文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