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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晨晖与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晨晖,刘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刘晨晖,工人。被告刘林,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晨晖与被告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晨晖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按原告刘晨晖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晨晖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文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