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0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0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限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