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魏民二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会民、张祖华、王秀英诉被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民,张祖华,王秀英,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二金初字第37-1号原告张会民,男,汉族。原告张祖华,女,汉族。原告王秀英,女,汉族。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凤玲,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许昌市七一路中段北侧。代表人杨艳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民、张祖华、王秀英诉被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民、张祖华、王秀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民、张祖华、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韩巧玲人民陪审员  崔纳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