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夏红梅与李凯、朱玉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红梅,李凯,朱玉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夏红梅。委托代理人巫杰,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被告朱玉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分公司,住江苏省启东市公园北路1063号。负责人盛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鑫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红梅与被告李凯、朱玉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乔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审判员 陈 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正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