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1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孟庆华,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卜祥海人民陪审员 翟忠田人民陪审员 徐玉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西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