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志与被孙传国、蒋秀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孙传国,蒋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男,生于1976年05月0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孙传国,男,生于1975年04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蒋秀芹,女,生于1974年07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杨志与被申请执行人孙传国、蒋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志于2015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孙传国、蒋秀芹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志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杨志可在被执行人孙传国、蒋秀芹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树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