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丁某诉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小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小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136号原告:丁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张强,青岛黄岛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小学。原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信阳二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吴元海,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小学原住所地为青岛市黄岛区信阳二村驻地,但被告现已搬迁不在原住所地经营,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公告费用,或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既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又未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为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XX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树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