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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跃斌与陈义、韦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彬,陈义,韦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64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李跃彬,男。被执行人陈义,男。被执行人韦宇,男。李跃彬与陈义、韦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及其他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义、韦宇56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