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五洲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谢贱根、何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五洲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谢贱根,何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珠海市五洲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谢文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文考,该××职员。被告谢贱根,男,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公民身份号码:×××5518。被告何兵,男,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五洲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贱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珠海市五洲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五洲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五洲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英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春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