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民初字第3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谢××与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539号原告谢××。法定代理人王××。被告谢×。原告谢××诉被告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卫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