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愉、周罡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大众乐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愉,周罡,黄石市大众乐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05-2号申请执行人刘愉。申请执行人周罡。被执行人黄石市大众乐园,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交通路大众巷**号。法定代表人段绍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愉、周罡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大众乐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黄石市大众乐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石市大众乐园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冻结被执行人黄石市大众乐园在湖北银行黄石南京路支行69×××27帐号、工商银行黄石天津路支行18×××67帐号。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愉、周罡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大众乐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50548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