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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旭滨与张立芃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滨,张立芃,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632号原告王旭滨。委托代理人文军义、高敏,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芃。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负责人魏艳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滨诉被告张立芃、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滨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雪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