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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成支行与胡国达、胡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成支行,胡国达,胡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成支行。法定代表人朱丽姣。被执行人:胡国达。被执行人:胡国兴。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成支行与胡国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64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成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成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胡国兴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靓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