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黄学炳等与雷州市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案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炳,陈芬芬,何春武,雷州市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黄学炳,男,住雷州市。申请执行人陈芬芬,女,住雷州市。被执行人何春武,男,住雷州市。被执行人雷州市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新,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雷法雷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何春武、雷州市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春武、雷州市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学炳、陈芬芬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9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执行费17800元。但被执行人何春武、雷州市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州市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雷州市雷城街道伏波巷54号有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249.5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雷国用(2010)第0037544号;房屋建筑面积249.5平方米,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权证雷2010字第5**号)可供执行。2013年7月22日,本院以(2013)湛雷法雷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裁定,查封上述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雷州市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雷州市雷城街道伏波巷54号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249.5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雷国用(2010)第0037544号;房屋建筑面积249.5平方米,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权证雷2010字第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春熙审判员 官永生审判员 周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倩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着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