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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瑜与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瑜,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刘瑜,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新文,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芯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上述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洪  英  利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刘  振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