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纵海涛与韩劲松、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50号原告:纵海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劲松,男,汉族。被告:张卫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纵海涛与被告韩劲松、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挂靠在宿州市世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牌号为皖L×××××的欧曼自卸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纵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牌号皖L×××××的欧曼自卸车一辆予以扣押。二、依法对牌号皖L×××××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二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