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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欢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初字第00152号原告陈欢,女,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建章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康军,主任。原告陈欢因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樊 涛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