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人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王慧莺、矫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慧莺,矫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开发区建设大厦。法定代理人林琳,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房婷婷,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慧莺,女,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矫贺国,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慧莺、矫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黑庆高证内经字第2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黑庆高证内经字第2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