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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志红与山西佳禾磊兴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064号原告王志红。被告山西佳禾磊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号一层。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红与被告山西佳禾磊兴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翔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