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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2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日环,系山东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日环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王某甲(另案处理)所有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冀A×××××号重型普通全挂车在W804线212KM+300M处与张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乙一级伤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甲、张某甲赔偿张某乙696617.81元人民币,已付140580元,余款556037.79元。2006年8月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莱西市人民法院查封张某甲家中汽车两辆,划拨银行存款27000元。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5年1月1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2月5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莱西市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查封车辆信息、执行裁定书、执行报告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甲已履行了判决,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应依法终止审理或宣告张某甲无罪。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王某甲(另案处理)所有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冀A×××××号重型普通全挂车在W804线212KM+300M处与张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乙一级伤残。莱西市人民法院以(2006)西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甲、张某甲赔偿张某乙696617.81元人民币,确定除已付140580元外,余款556037.7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2006年8月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莱西市人民法院查封张某甲家中汽车两辆,划拨银行存款27000元。另查明,2015年1月1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修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已付清)。2015年2月5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确认:莱西市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查封车辆信息、执行裁定书、执行报告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已履行了判决,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应依法终止审理或宣告被告人张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云庆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臧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