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春富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富,通化市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富被执行人:通化市人民医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富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通化市人民医院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东江西民初字第561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宫耀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