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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铁晓微与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海锐奥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晓微,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海锐奥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08号原告铁晓微,无职业。被告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1818。负责人崔炎,项目副经理。被告天津海锐奥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15-1526号,法定代表人孙艳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晨,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晓微与被告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天津海锐奥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姜宇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晓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玲 来源:百度搜索“”